实施被
监视居住所需符合特定的条件,具体包括以下几点:首先是患有严重疾病且自身缺乏自理能力;其次是正在受孕或正处于喂养婴儿期间的妇女;再次是某人唯一且不可或缺的
抚养者且该人无法独立生活;然后是由于案件的特殊性质和案件办理过程中的需求,适用监视居住措施更为有利;最后是当
拘役、
拘留期限已至,但案件尚未办理完毕,有必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此外,被监视居住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例如未经执行机构许可不得擅
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场所;同样未得到执行机构许可也不得私下会见他人或进行通信;以及应在受到
传唤时立即到场配合调查等。如若违反上述规定行为严重,则有可能面临
逮捕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