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
羁押并非仅限于
逮捕行为本身。事实上,逮捕仅为一种
强制措施之一,而侦查羁押则涵盖了
犯罪嫌疑人自被捕之日起至侦查程序结束之时。侦查羁押有明确规定的期限限制,原则上不应超过两个月。然而,情况复杂、
期限届满无法完成审结的案件,经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许可,可延长一个月。对于位于交通条件极为不便之偏远地区且涉及重大复杂情节的案件、具有重大影响的
犯罪集团案件等,若得到省级、自治区以及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决议同意,则可延长至两个月之久。因特殊原因导致较长时间不能交付审判的尤其重大复杂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上报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
延期审理。概括而言,逮捕仅为启动侦查羁押环节的一种手段,而侦查羁押实际上是贯穿于整个侦查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