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代位权行使所需满足的条件,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首先,
债权人必须对
债务人享有合法并且已届清偿期的债权;其次,作为必备条件之一,债务人应当没有积极地行使其应得的到期债权,也就是说,他并没有通过
诉讼或
仲裁的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自己的权益;第三,债务人消极行使权利的行为必须已经给债权人带来了实际的损害;最后,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并非是专属其个人所有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债务人的债权尚未到期、或是其债权的标的物以
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等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为主时,以及当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从而排除法院
管辖权的时候,也会引发代位权行使的例外情况。总而言之,对于代位权的行使,我们不仅要牢牢把握法定的要件要求,而且还要充分考虑到其可能出现的例外情况,力求
保证我们在适用法律时的精确度和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