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
刑事案件的司法实践中,案件由
侦查阶段进入检察程序所需等待和处理的时间,往往与案件本身的复杂性以及侦查工作的进度相关联。一般而言,当公安部门对某种可能构成
犯罪行为的嫌疑人提出了
拘留申请时,鉴于其罪行严重程度,经过审慎评估以后,若需将其
逮捕,应当在收到拘捕令之后的短短三日内,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予以审查批准。然而,如果案情特殊或存在某些特定因素,例如
犯罪嫌疑人企图逃脱
法律制裁而寻求藏匿,亦或是采取
多次作案以达成其
犯罪目的等情况,那么对于此类侦查工作结束后,侦查人员能将案件提交审查批准的时间可适当延长,最多可增加到四个工作日;对于那些认定为流串作案、集体作案的
重犯者,考虑其危害社会的高危险性,侦查部门可以申请对这部分人群的逮捕进行审查,并且依法延长到最长30个工作日。而人民检察院作为司法监督机构,在接收到公安机关
递交的逮捕申请书之后,需要在七个工作日之内给出最终决策,包括是否做出
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是决定不予批准逮捕。通常来说,只要案件无需通过逮捕来解决问题,那么在全部的侦查过程中所花费的时间将更为灵活自由,然而无论如何,都应该在法定的
侦查期限内完成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并且将
案卷材料移送到检察院进行审查
起诉的流程。因此,一起刑事案件从
立案侦查、完成
证据收集再到进入检察程序接受审查的整体过程,所需要等待的时间,可能少则仅仅数日之久,多则可能长达数月乃至更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