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形之下,若对于已被
羁押的人员,公安机关若判定其必要受到
逮捕,应当在
拘留期限结束之后的第三个自然日内,向相关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展开审查以及批准程序。然而在某些特定条件下,公安机关所提交的审查与批准申请的时间可予以适当延长,最长可达一天到四天不等。对于那些
流窜作案、屡次作案,甚至结伙
犯罪的重大嫌疑人而言,提请审查及批准的时间则可再进一步延长至最多三十天。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
批准逮捕申请书之后的七个自然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最终决定。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具体的批准逮捕时间可能会因为案件的复杂程度、
证据的充分与否等诸多因素而产生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