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
民事诉讼制度中,现行遵循的是两审
终审制度,即对于大多数的
离婚案件来说,经过第一以及第
二审级法院的审理和判决之后,通常就已经彻底审结了。
然而,我们也需要认识到,在特定的情形之下,如若发现已生效的判决确实存在错误,那么可以通过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来进行再审,但是这种情况并不属于我们通常所理解的“三审”范畴。
再审程序的启动有着严格的条件和限制,通常需要有新的
证据能够充分地推翻原来的判决或裁定,或者是原来的判决或裁定中认定事实的
主要证据被证明是
虚假的,亦或是
审判人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存在
贪污受贿、徇私舞弊、
枉法裁判等不当行为。
因此,从总体上来讲,即使是在离婚案件这样的普通案件中,经过
一审和二审之后,原则上不存在所谓的“三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