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中,通常而言是不可以采用风险
代理方式处理的。
依据现行的法律
法规规定,对于涉及到人身关系的各项
诉讼案件,如
婚姻家庭纠纷、
遗产继承争议、要求支付
劳动报酬、
工伤事故索赔、
赡养费支付、
抚养费承担以及抚养费给付等事项,均明令禁止律师事务所采取风险代理的方式提供服务。
这主要是因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往往与受害者的
生命健康权益息息相关,具有相当程度的特殊性。
同时,该类案件中
赔偿金额的具体数额亦受诸多因素的影响,例如受害者的受伤程度、责任归属等等。
倘若允许采用风险代理的方式处理此类案件,可能会导致一系列不良后果的发生,诸如过于注重赔偿金额的最大化而忽略了公平合理和正当正义这些基本准则。
然而,在某些相对罕见的特殊情形下,经过委托方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充分协商并达成共识,并且在所有的操作过程中都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在此基础之上,部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或许仍有可能被纳入风险代理的范畴之内,但是这样的现象的确非常稀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