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对于相应交通警察所在机构所出具之事故鉴定报告持有异议,请自接收鉴定文件之日起算起,于第三个工作日内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递交翔实、明晰之书面复议请求。
切记,该复议申请需具备确切理由以及充足
证据支持,例如鉴定结果存在错误、
证据不足、法律适用不当、责任分配欠公允等情况。
在此期间内,如有任何一方
当事人向当地人
民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且已获法院受理,则该复议申请将自动中止。
此外,若上级公安机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经过严格审查后,发现原
道路交通事故鉴定结果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责任分配不公或调查与认定过程违反法定程序等问题,他们有权作出要求原办案单位重新进行调查、认定的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