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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通常具备如下构成要件:首先,行为人为之施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在主体方面欠缺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例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自身所能承受的界限进行的行为。
其次,此类行为包括无权代理行为和无权处分行为,其中,前者是指代理人在未获授权、超越授权范围或代理权已告终止之后,仍然从事代理活动的情形;后者则是指行为人在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情况下,擅自进行处分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这类行为并不是自始至终都归于无效,其效力的确定取决于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或真正权利人是否予以追认。
若得到追认,则该行为将被视为有效;反之,若未获得追认,那么该行为将被判定为无效。
最新修订:2024-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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