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的
民事法律行为通常具备如下
构成要件:首先,
行为人为之施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在主体方面欠缺相应的
民事行为能力,例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自身所能承受的界限进行的行为。
其次,此类行为包括无权
代理行为和无权处分行为,其中,前者是指
代理人在未获授权、超越授权范围或代理权已告终止之后,仍然从事代理活动的情形;后者则是指行为人在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情况下,擅自进行处分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这类行为并不是自始至终都归于无效,其效力的确定取决于
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或真正权利人是否予以追认。
若得到追认,则该行为将被视为有效;反之,若未获得追认,那么该行为将被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