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
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数种情况:首先,若一方由于
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根本无法实现合同的预期利益,例如出现自然灾害、政治变动等各种无法预料、难以避免及无法通过人为手段战胜的外部环境。
其次,如果在约定的义务履行结束之前,有一方明确地表达出或者其自身行为暗示其无力负担
主要责任,也就是我们所说的预期违约。
第三,如果在对方提出过
警告并给予了合理的时间后,其中一方仍未能如期履行其主要的
债务责任,这种情况也被认为是一种法定的解除条件。
再者,如果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债务有所延迟,并且即使经过催告以后,也未能在限定的时限之内完成支付,那么这也是一种法定的解除条件。
最后,如果一方的行为或其他
违约行为已经严重到使合同的预期利益无法实现,那么这同样构成法定解除的理由。
另外,在某些特定的
合同类型中,如
委托合同,无论是委托人还是受托人都有权在任何时候解除该合同。
总的来说,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必须严格遵守以上列举的法定条件,以确保合同的稳定性以及市场交易的正常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