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
立案条件,主要涵盖如下几大部分:首先,若个人实施
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且涉及金额超过人民币20万元者;又或者单位实施类似行为,
涉案金额累计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者,均可成为本罪之立案条件。
其次,若个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之对象人数超过30人,或单位所涉及之众筹对象人数多达150人以上之数者,亦属于本罪之
立案范围内。
再者,若个人
违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活动,为存款人带来之直接
经济损失累积达人民币10万元以上者;又或者单位实施此类行为,导致存款人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人民币50万元者,同样符合本罪之
立案标准。
最后,若该等行为对社会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甚至引发其他严重后果者,亦应予以立案调查。
须特别指出,各地区之立案标准或许因为地域差异以及司法实践过程中出现的具体处境而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