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之下,
抚养费问题原则上是无法通过协商来免除支付义务的。
抚养费制度的设立主要就是为了确保
未成年人子女的基本生存权和受教育权利得以实现。
然而在特定的情形之下,父母亲之间亦可就抚养费的金额及其支付方式等内容进行相应调整与改变。
例如,倘若负责直接
抚养子女的一方在经济条件上表现得极为优渥,足以独立承担起子女所需的全部费用并且不会因此对其正常生活及成长造成负面影响,那么这样的协议变更或许会得到法院的认可与批准。
然而,如若此类协商行为会严重损害到子女的权益,抑或违背并触犯了相关法律
法规中的强制性条款,那么这样的协商结果将被视为无效。
总而言之,在涉及抚养费的协商变更过程中,我们必须始终以子女的最大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