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制体系中,关于
侵权法项下的
举证责任倒置条款主要涉及以下几种情况:首先,对于因新产品制造方法所引发的
专利侵权之诉,原则上将举证责任赋予那些制造相同型号产品的
代理商或生产商们,以证明他们所采用的产品制造方法并非
专利中所述的方法;其次,在涉及到高度危险作业导致他人
人身伤害的
侵权案件中,加害方需要就受害者故意造成损害这一事实进行举证;再次,当
环境污染问题引发的
损害赔偿诉讼出现时,加害方应当证明其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所获得的法定减责事由与其行为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然后,对于如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之上的搁置物、悬挂物等意外掉落、跌落后对他人造成伤害的
侵权事件,所有人或者设施管理者需对自身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最后,如果因为动物饲养不当而导致对他人人身、
财产权益的侵害,那么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者则有责任就
受害人自身存在过错或者第三方也具有过错这一事实进行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