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定作人在选任上存在过失,就得承担和过错相匹配的赔偿责任。
定作人有选任的义务,要选有相应资质、能力和经验的承揽人。要是定作人没履行这一义务,选了不具备相关条件的承揽人,导致承揽工作出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等后果,那定作人就有选任过失,要担责。
在司法实践中,判定定作人选任过失责任大小,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定作人的过错程度很关键,要是明显违反法定选任标准选承揽人,责任就大;要是选任时尽了一定审查义务,还是没发现承揽人的问题,责任就相对小些。还要看损害后果与选任过失的因果关系,若损害主要是选任过失造成的,定作人责任大;若损害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定作人责任会减轻。
定作人承担的通常是按份责任,也就是根据其过错在损害发生中的原因力大小,确定具体赔偿比例。法院会结合具体案情,综合权衡各种因素,判定出合理的责任份额。 建议定作人在选任承揽人时,一定要严格审查其资质、能力和经验,避免因选任过失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