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普遍情形之中,
二婚前缔结之婚姻历经三载之后选择终止关系,女性申请人往往不需承担
返还彩礼的义务。
然存在如下一些特定情形,则女方有可能须履行归还
彩礼的责任:即双方
当事人未能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又或者是虽然已经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不过在婚后实际生活中却没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亦或是,男方在婚前自愿向女方支付彩礼且导致自己原本富裕的生活变得十分艰难困苦。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倘若在这三年婚姻期间,男女双方已被广泛认为是相守过久的伴侣,除非能够提供充分
证据证明彩礼的支付使得男方的生活陷入极度贫困,否则要求女方返还彩礼的请求将很难获得法律的支持。
在裁决是否应返还彩礼的过程中,我国法院会全面考虑到婚姻经历的时间长度、支付的彩礼数额、双方在婚姻期间的共同生活状况以及各自经济条件等诸多因素,从而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