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的判定标准主要可归纳为如下几个方面:首要的是,对于那些由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时,如果得到了法律上所谓的“
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后,那么这份合同便将被认为是有效的;而此时,相对人也有权利向这位法代催促其在一周期限内做出明确的回应,进行追认。
假如法代并未发出任何声音,那么就应当视作他已经选择了拒绝追认。
其次,当无
代理权的人士以他们
代表人(被
代理人)的身份订立合同时,若未经所属实际之人的认可,那么这份合同对实际之人可说是不产生效力的。
跟前述类似,此时相对人同样拥有敦请实际之人在限期内在规定时间内对此事作出明确表态的权力,如若
逾期仍未收到实际之人的反馈,那么也应视作拒绝追认。
接下来,假设某人在没有真实处分权的情况下,擅自处置了别人的财产,并且随后获得了所有权(经过真正所有人的追认)或者订立了相关合同进而取得了实际上的处分
使用权,那么这份新签订的合同便属于有效之列。
总的来说,效力待定合同是否真的产生效力,关键还在于是否能得到有权人士的认同或者
当事人在后续过程中是否成功获取到了应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