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版权纠纷的
管辖权问题,通常会遵循以下几个关键性的原则:首先,对于任何可能存在的
侵权行为,其实际实施地点、
侵权复制品储存的场所或受到法定查封与扣押之处以及被告
当事人的居住地,都是属于相应的中级人
民法院具有管辖权的范畴之内。
若涉及到通过互联网等信息传播渠道引发的
版权侵权纠纷案件,则应将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被告当事人的居住地,作为
诉讼程序的
管辖法院。
所谓的侵权行为地,实质上主要包括了实施被控告的侵权行径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各类设备设施的所在地。
然而,由于在实践中可能不易精准判断何为侵权行为地及何为被告当事人的居住地,因此,当原告发现涉嫌侵犯其版权权益的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设施的所在地,也可视作临时代替的侵权行为地,这一点需要特别予以充分关注。
此外,在选择和确定最终的管辖法院时,还应当结合案情的特殊性与法条的具体要求进行全面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