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形下,当公安局对已实施
拘留措施的人员认为有必要进行
逮捕时,应在
拘留期限结束前的三日内,将相关申请提交给人民检察院,由其对此进行审查及批准。
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申请审查及其批准的期限可相应地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那些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以及
结伙作案的重大
犯罪嫌疑人而言,他们申请审查审批的期限则可进一步延长到三十日之久。
而作为国家司法机构之一的人民检察院,有权在接到公安局提交的逮捕申请之后的七日内,依法作出
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总的来说,一般情况下从
刑拘开始直到最终决定是否实施逮捕,所持续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七天。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实际的审批时间可能因为案件的复杂性以及实际情况的差异而各异,因此请广大公众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