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民事与行政争议的案件之中,如果
当事人对地方人
民法院所作出的第
一审判决存在异议,享有十五天的有效
上诉期,可以自收到
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进行上诉维权。
对于同样由地方人民法院做出的第
一审裁决,当事人如有异议,同样拥有十天的上诉期向上级法院申请上诉。
然而在
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中,若对已作出的判决持有不同意见,可以提起上诉或提出
抗诉,此时需注意其上诉及抗诉的时效限制,为时仅为十天。
若针对已经产生效力的一审裁定表示不服气,也可以选择提起上诉或者进行抗诉,但此时需要关注的是其时效限制较短,仅为五天。
在计算上诉及抗诉的最后期限时,均应从收到判决书或
裁定书的次日开始起算。
请广大
诉讼参与者务必留意此规定,如过时效仍未启动上诉程序,那么原作出的一审判决或裁定即会自动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