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的合约主要包含以下几种情况:首先,由于有
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约,由于这些人
行为能力处于法律上的限制范围内,其所签署的合约效力尚待确认,只有当
法定代理人进行追认后才具有有效性。
其次,无权
代理人身为被代理人之名而签署的合约,如果此类合约未经被代理人的亲自追认,那么将对被代理人不产生任何效力。
再者,无权处分人擅自处理他人财产所签订的合约,在权利人同意或者无权处分人获得处分权后,该合约才会生效。
总的来说,效力待定合约的最终效力取决于权利人的追认或者特定条件的实现。
在法律实践中,也是根据这样的原则来历史性地确立并处理这系列合同问题,要确保的就是合约的公正与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