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所有涉及
刑事实务的
诉讼过程中,涉嫌
违法犯罪的被告人均应依照法定程序暂时收容在监管机构——看守所,此时委托人无法直接与之见面或交流。
然而,根据相关
法规制度,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拥有接受委托后凭“三证”(即持有合法有效的律师执业证书、所在律所出具的证实其身份及受委托人委托事项的正式证明以及
代理关系性质的
授权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的权力,得以依法探访与会见身处监禁中的同案被告人。
在此值得特别指出的是,辩护律师进行此类会面时,须严格遵循相关看守所的内部规章制度和法律规定,诸如会面时间、距离、次数等方面有可能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除此之外,若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恐惧活动罪行等具有特殊性质的案件,辩护律师对在押被告人的会面请求还需事先获得侦查机构的审批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