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借款行为中的
担保方,一般会担负起两种类型的
保证责任,即连带保证责任或普通保证责任。
在连带保证责任的情况下,倘若
债务人无法按时履行到期
债务或者出现了事先约定的特殊情况,
债权人便可即时请求担保之人承担保证责任,以此来偿付这笔欠款。
而在普通保证责任的框架内,只有在债务人无力履行债务,并且经过法院或
仲裁机构的审理与裁决,以及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
强制执行之后仍然无法
清偿债务的情况下,
担保人才需承担起保证责任。
担保人的主要职责在于,在承担保证责任之后,有权利向债务人进行追偿。
然而,在决定提供担保之前,务必要审慎考虑,充分了解债务人的信誉状况及偿债能力,以规避可能因为担保所引发的不必要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