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在事故现场展开调查后的第十天内完成制作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工作。
对于涉及到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情况,必须在查获相关
交通肇事车辆以及驾驶人之后的第十天之内完成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任务。
若需要对相关
证据进行检验或者鉴定,应当在检测报告以及鉴定意见被确定之日起的第五天之内完成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工作。
遇到特殊状况,例如案件复杂度较高或事故影响范围较大等因素时,经过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做出认定的期限,但是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六十天。
值得注意的是,当事故双方
当事人对道路
交通事故认定结果存在异议时,可以在
认定书送达之日起的第三天内向有关部门提交书面的复核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