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公安机构对
被拘留之人,若判断有必要进行
逮捕,应在
拘留期限结束后的三日内,提交至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复。
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提交审查批复的时限可予以适当延长,一延至上举延长特殊情况下的第二个自然日,再延至延长后的第五个自然日为止。
针对那些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以及团体
性犯罪的重大嫌疑人,提交审查批复的时限更可延长至总计三十个自然日。
人民检察院应在接收到公安机构提交的逮捕申请后的七个自然日内,做出是否
批准逮捕的最终决定。
因此,从
刑事拘留开始直至收到逮捕决定,最短可能只需三天,最长则可能长达三十七天。
然而,具体的时间长度将取决于案件的复杂程度及相关
证据的收集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