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中小
企业负债之时,各股东需以其
实缴股本金的额度为上限,担负起公司所背负的各类
债务责任。
当股东已经确实完成了
出资义务并且并无涉及滥用股东权力、
抽逃出资本金及虚报
注册资本等
违法行为时,他们往往无需对公司的各类
逾期负债为此负有直接的法律责任。
然而,在某些较为特殊的情况之下,例如股东和公司的财务资产无法区分,或股东为公司的各项债务提供了
保证措施等等,这些都会使股东需要对公司的各类
债务承担不可推卸的
连带责任。
另外,当公司进行清盘操作时,如果股东未能按照相关
法规规定尽职履行
清算职责,从而导致公司的财产价值降低、流失、损坏甚至完全消失,那么这些股东就必须在给公司带来的
经济损失范围之内,对公司的各类逾期负债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总的来说,对于此类问题,我们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