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涉及个人投资者的
变更法人事宜,关于前任企业所遗留
债务处理问题,皆根据如下一般原则实行:变更之后的
法人代表绝不可以随意以法人代表更换之名,规避原有的
企业债务。
原来由前任企业声明的
债务,理应由变更后的企业全权担当,这是依照法定授权和
债务继承原则来实现。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原法人代表以其个人名义为企业债务提供了
担保,那么在此种情形之下,原法人代表仍然需要对担保债务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
此外,倘若在
法人代表变更过程中出现了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例如无偿或者以极低价格转让企业资产等,
债权人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这些不当行为。
总而言之,法人代表的变更通常并不会改变债务的存在及其履行方式,新的法人代表应当依法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