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法庭发送的
传票,如果被告方拒绝接收,法庭将会依据法律规定采用相应的替代措施来完成送达工作,例如留置送达或者公告送达等方式。
其中,留置送达是指将传票放置于被告方的居所内,并且需要有相关的
见证人员在场见证整个过程。
而公告送达则是在其他所有送达方式都无法实现的情况下,通过在法院公告栏、被告方居住地张贴公告,或者在报纸、互联网等各类媒体上发布公告的形式,在经过法定的期限后,即可被认定为已经送达成功。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被告方没有签署传票,也不会影响到案件的正常审理流程。
然而,如果被告方在接到传票后,没有任何合理的原因却拒绝出庭参加审判,那么法庭就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做出
缺席判决。
这也就意味着,被告方将失去在庭审现场进行答辩以及举证质证的权利,这无疑会对他们的利益产生潜在的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