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任何形式的合资企业里,各
合伙人均须对企业所欠下的
债务负有无限且连带的法律责任。
换句话说,如若企业的所有资产都无法覆盖其债务时,各合伙人必须以其个人的财产进行清偿。
然而,特殊情况下的有限合作企业则有所不同,在这类情况下,
有限合伙人仅以他们注资入的资金额度为上限,对企业的债务负责;而
普通合伙人仍然需要承担无限且连带的法律责任。
倘若各合伙人之间存在着特殊的约定义务,譬如针对债务分担比例撰定的协议,那么此等约定在合伙人彼此间具有约束力,但并不能够抵御企业
债权人的权益。
总而言之,合伙人对于
企业债务的负责任形态颇为复杂,具体的责任范围与负担方式,均需要依据所处的特定的合资类型以及内部的
合同条款来予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