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
离婚问题的
司法审判过程中,若有一方
当事人未取收法院所送达的
传票,那么依据常规惯例,法院往往是会考虑采取其他既定的送达途径,例如,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等两大主流方式。
其中,留置送达是指在受送达人明确表示拒绝接受
诉讼文件之时,送达人员依法依规地将相关诉讼文书放置于受送达人的居所之处;而公告送达则是在所有其他可能的送达方式均告失效的情况下,通过发布公告的形式向对方传达相关信息。
倘若传票最终得以顺利送达至被告手中,且被告并无合理的理由而不出席法庭审理,那么法院便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
缺席判决。
然而,对于
离婚案件而言,通常情况下都要求当事人本人亲自出席法庭以表达其真实意愿,除非存在特殊情况。
总的来说,未能收取传票并不足以影响
离婚诉讼的正常推进,只不过会使得整个流程变得更为繁琐和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