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实在某些
医疗纠纷案件中,未能取得医疗鉴定即获得
赔偿的情况并非罕见,但这类案件通常具备一定的复杂性质且处理过程可能颇为艰难。
从惯例上看,医疗鉴定往往被视为判定
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失行为及该过失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性这两个问题的关键参考因素。
当然,若医患双方能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和解共识,同时医疗机构亦愿意主动担负
赔偿责任,那么即使未经过医疗
鉴定程序,最终仍有可能得到相应的法律补偿。
此外,若是存在其他充分而确凿的
证据,能够明确有力地揭示出医疗机构的确存在重大过失行为,并且此种过失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直接对应的因果关系,那么在法院予以全面权衡各方因素之后,也可能会判决支持原告提出的赔偿申请。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情形下对于证据的要求无疑相当严格。
综上所述,我们主张医疗纠纷
当事人应当尽可能依靠医疗鉴定以明确责任归属,从而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寻找到更为顺畅的解决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