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民事诉讼过程中,涉及到的费用承担问题通常是根据以下几个原则来确定的:
首先,如果最终的审判结果是
败诉方获胜,那么所产生的所有相关
诉讼费用都将由败诉方负责支付;
其次,如果
胜诉方也愿意主动承担这些费用,则可以不按照上述原则进行处理。
对于那些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案件,法院将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案件的复杂程度以及所引用的各项
法规等多方面因素,
然后做出较为准确的判断并决定各方所需负担的诉讼费用的具体数量。
在共同
诉讼案件中,假如所有参与者均失败了,法院就会根据不同
当事人之间对诉讼标的的具体利弊关系的优势和劣势,决定各自所应该承担的诉讼费用的具体金额。
当经过调解后达成了协议的案件,有关诉讼费用的负担问题就需要由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的方式来解决;如果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就由法院来作出
最后的决定。
除此之外,对于
撤诉案件来说,受理费将由原告自行承担,并且收取的费用会减半;而在反诉案件中,费用将由反诉人自行承担。
另外,对于
申请再审的案件,只要有足够充分的
新证据能够推翻原来已经做出的判决或裁定的话,那么再审案件的受理费将由败诉一方自行承担。
至于在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资料或者法律文书时需要向法院缴纳的工本费用,则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成本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