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私人借贷中的利息与
违约金问题,其收取方面需因情形而异进行判断。
若双方在协议中有明确且清晰的约定,且该约定所涉及到的利息与违约金综合总计并未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的标准,则应依照约定内容履行
债务关系。
然而,假如约定的金额过高,超出部分通常无法得到法院的认可与支持。
若双方在协议中对利息与违约金这两方面均未做具体说明,那么当
债权人主张要求
债务人支付利息时,法院将不会予以采纳;但是,在此基础上,债权人有权依据
逾期偿还债务的事实,向债务人索求
违约赔偿损失,
赔偿的具体金额则可依据债务人欠款时间与其时点的一年期LPR标准为参考计算得出。
综上所述,对于利息与违约金的收取,必须始终严格遵守相关
法规以及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化成变相利滚利的更加不合法的高额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