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
受贿及
串通招投标二者之间可能存在相互关联的关系,但这并不是必然现象。
就法律视角而言,
牵连犯通常被定义为一种以实施某一特定
犯罪活动作为主要目的,但其
犯罪的方式或结果却违反了另外一项不同
罪名的情形。
就受贿类案件来说,倘若
当事人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争取在招标
投标项目中所获得的不当利益,同时收取贿款,那么其受贿行径便有可能与串通招投标的行为产生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之间的关联联系,从而可能会被判定为牵连犯。
然而,是否构成牵连犯,仍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相关
证据以及法律
法规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分析和判断。
若两个行为彼此独立,且未显现出明显的牵连关系,那么就应对它们分别进行
定罪量刑。
总的来说,对于每一起案件,都应当依据其独特的事实情况作出精准的法律界定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