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无效制度和撤销制度之间既存在密切关联,又具备明显特征。
其共同之处在于,这两种制度都会导致
公司设立行为在法律层面出现瑕疵,进而对公司的主体资格产生潜在的影响。
然而,它们之间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导致设立无效或撤销的原因各不相同。
设立无效往往源于公司设立过程中违反了法律所设定的强制性规定,例如
公司章程内容严重
违法;而撤销制度则更多地涉及到设立过程中的程序瑕疵问题,比如
虚假申报
注册资本等。
其次,设立无效和撤销的
法律效力有所不同。
设立无效意味着公司自成立之日起即失去法律效力;而撤销制度则通常具有追溯力,但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也可能仅对部分事项具有追溯效力。
最后,设立无效和撤销的法律后果亦大相径庭。
对于无效的公司,应当依法启动
清算程序;而被撤销的公司,其各项
权利和义务将由相关
责任人员予以承继。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法律性质、产生原因、法律效力还是法律后果来看,设立无效制度与撤销制度都存在着显著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