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
非法集资行为的
立案和
追诉标准在不同事例中各有差异。
个人进行的
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活动,其
涉案金额若超过二十万元人民币;而单位所实施的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涉案金额达至百万元人民币以上,这两种情况均应被视为具有追诉价值的
违法案件。
进一步举例来说,倘若个人所涉及的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活动涉及受害者人数多达三十名,或是单位所进行的此类活动涉及受害者人数多达一百五十人,那么这些也将达到追究
刑事责任的追诉标准。
更为具体的情况为个人在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过程中,给存款人造成的直接
经济损失金额累计达到十万元人民币以上;而单位在从事此种活动时,给存款人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金额累积达到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这些都将构成
刑事追诉的条件。
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实际的
定罪量刑过程中,还需综合考虑诸多复杂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