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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程序审理期限延长要通知原告吗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明文规定,对于采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的六个月之内完成审判工作并做出判决。
然而,如果确实存在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必须经由法院院长批准后方可允许再延长六个月的时间。
倘若仍然无法在此时限内完成审判工作,便需向上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请,寻求更进一步的批准。
在要求延长审理期限的过程中,法院必须将延长决定以及作出该决定的详细理由告知每个涉及案件的当事人,其中自然也包括原告。
此举旨在确保当事人能够充分了解案件的进展状况,从而维护他们的知情权。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通知的具体方式和时间可能因地而异,有的时候会采取书面形式进行送达,有时候则会选择使用电子送达等更为便捷的方式。
最新修订:2024-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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