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的商务运作中,
有限责任公司须全数承担自身之所有资产以偿还
企业债务;反之,股东则仅承担他们所
认缴的
出资额度以内的责任。
然而,当
董事/股东未能完整履行或更甚者甚至不履行出资义务或者出现了
抽逃资金的行为时,此种情况下他们应在其未支付的本金及利息总额之内,对公司无法偿还的
债务负起额外的
赔偿责任。
除此之外,倘若这些股东滥用
公司法人的独立性以及他们作为股东的
有限责任待遇,那么就有可能逃避
公司债务,从而严重损害到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
对于此类行为,相关
责任人将被视作需向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方。
总的来说,在正常的商业运营过程中,股东通常只需要承担有限责任,只有在特定的情况下,这种责任限制才有可能被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