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普通合伙型企业之中,各个
合伙人须承担起
无限连带责任以应对公司的
债务问题。
这就意味着,当企业的资产无法完全偿还
债务时,合伙人需要用自己的
私人财产进行清偿,而且他们之间无需分摊比例或排列顺序地承担相应的责任。
然而,在特殊的普通合伙型企业中,如果有任何一位合伙人或多位合伙人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因为
故意行为或严重过失而导致了企业的债务产生,那么这些人将必须承担起
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而其他合伙人则仅需以其在企业中所拥有的财产份额为上限承担责任。
对于那些并非由于故意行为或严重过失所引发的
企业债务以及企业的其他债务,所有的合伙人将共同承担起无限连带责任。
至于有限合伙型企业,其中的
普通合伙人同样需要承担起无限连带责任以应对企业的债务问题,而
有限合伙人则只需以其实际缴纳的
出资额为上限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