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于现场勘查工作完成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制作并出具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而对于涉及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处理,在查获
交通肇事车辆及驾驶人员之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亦需要制作并出具相应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另外,倘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需对相关物品(如车辆)或事项(如驾驶员资格)进行检验、鉴定的话,那么也应当在检验报告以及鉴定意见正式确立之日的五个工作日之后,依法制作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但是,如果在实际操作中受到了特定情况的限制,比如案情复杂、检验鉴定耗时较长等因素影响,经过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批准同意,可以适当调整事故
认定书的出具时间,但是这种情况下所允许的延长期限不得超出六十个自然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