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视为不必归还
彩礼的有力
证据:
1. 在
当事人之间已经缔结合法婚姻并开始共同生活,或者虽未缔
结婚姻关系,但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时间较长。
此类证据包括共同生活期间的各项消费记录、租赁房屋的合同文件以及邻居们的
证人证言等等。
2. 彩礼已经被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所需的开支,例如购买家庭日常生活必需品、缴纳租金等,与此相关的消费凭证都可以作为有效的证据。
3. 由于支付彩礼而使支付方陷入了生活困境,而且这种困境是绝对性的而非相对性的。
能够证明生活困难程度的证据可能包括低保领取证明、居住地的
居委会或村委会开具的经济状况困难说明之类。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况都必须建立在双方
解除婚姻关系这一前提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