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为主体的不同,涉及
饲养动物侵权的行为可大致划分为四大
类别:
首先,以饲养之动物主动攻击他人并引发损害为例,如宠物狗不慎咬伤路人为代表;
其次,此类
侵权行为还包括违反相关管理规定,未能对所饲养的动物实施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从而导致他人遭受伤害,例如,未为大型犬只佩戴适当的口套,进而导致意外伤人事件的发生;再者,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动物也可能成为侵权行为的源头,例如藏獒伤人事件;
最后,动物饲养人或管理者在遗弃、逃离其所饲养的动物过程中,若该动物在此期间对他人造成了损害,亦应视为侵权行为。
在上述各类情形下,除非能够证明受害方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否则动物饲养人或管理者均需承担相应的
侵权责任。
值得特别指出的是,当动物园内的动物对他人造成损害时,将适用
过错推定原则进行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