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
非法集资的案件审判中,界定某个涉事人员是否属于业务员的角色需要依据多个关键要素来进行分析判断。
首要的考察指标便是该人员是否具有积极主动地招揽投资者的行为表现。
具体来说,如果该人员积极地向他人宣传、推荐相关的投资项目,目的在于诱导他人对相应的投资项目加以关注并采取投资行动,那么这就是属于业务员角色的一个显著特征。
此外,还应考察该人员在参与具体的吸收资金活动过程中所获得的实际经济收益,例如承担的提成、
佣金、
工资等形式的报酬。
同时,也不能忽视对该人员是否接受了公司或者其他相关组织的明确指示、安排,以及是否执行了与吸收资金活动密切相关的各项任务或者职责的事实情况进行深入了解。
最后,还要结合全面考虑该人员参与非法集资行为的深度、次数以及在整个非法集资活动中所扮演的角色及地位等多方面因素。
若存在充足的
证据证明上述行为特征明显突出,则该人员很可能会被认定为业务员。
然而,对于此类问题的判定必须要基于全案证据的综合分析,并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