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某位股东未能履行其应尽的
出资义务时,公司或者已经全额缴纳出资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该股东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全部、彻底地履行其出资义务。
如果经过合理的催告期,该股东仍然未能如期履行出资义务,那么公司就可以以股东大会的决议方式取消他/她作为股东的资格。
与此同时,公司的
债权人们亦有权利要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能出资本金及其利息范围内,对
公司债务中无法偿还的部分承担补充性的
赔偿责任。
除此之外,对于那些未能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来说,他们所享有的利润分配请求权、优先购买新股票的权利等等,都有可能受到相应的限制。
在司法实践中,处理这类问题需要我们综合考虑到每一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关的
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