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
民法典之规定,
借款合同条款中关于
诉讼时效方面的设定,一般设立为三年。
倘若借贷凭证上明确记载了
债务方偿还债务款项的最后归还期限,那么自该期限满日起,可以计算出三年之诉讼时效。
然而,若相关手续文件并未明确标注此项期限,则
债权人有权随时请求
债务人偿还欠款,但其必须给予债务人合理缓冲的偿还期限;在此情形下,诉讼时效将自债权人提出索偿要求,而债务人予以抗辩且拒绝履行义务之日起开始进行计算,同样为期三年。
在此期间,值得关注的是,如若有确凿
证据证实债权人在诉讼时效内
存续期间曾向债务人主张过其权益,如催促还款事项的记录等,均可能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即自中断及相关程序结束之时起,
诉讼时效期间将重新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