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所制作之调解书具备相等于
离婚证之
法律效力,然而却无法直接转换为离婚证。
处在在法院主持下进行的
离婚调解程序中,双方
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上的条文以及陈述,皆会得到法官的核实并予以认证,以此方式来确认男女双方对于婚姻关系解除、
财产分配及子女抚育等方面的一系列事宜的态度和决定。
如此形成的调解书,便明确地表明了双方在此过程中的各项权益和责任,同时也赋予了其敦促执行的法律效力。
然而,离婚证乃是由政府机关颁布的权威证明文件,用于证实婚姻关系已经解除。
在现实生活中,法院所出具的调解书已经足够证明婚姻关系的终结,因此并不需要再次更换离婚证。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在办理某些必须出示离婚证的手续时,法院的调解书或许无法直接获得认可,这时就需要向相关机构详细解释情况或者提供其他辅助性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