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情境下,从法律层面讲,可被视为诉求主语资格的不当(即“
主体不适格”)情况。
所谓嫌疑人并非实际享有索赔权利之人,这即是我们所说的“主体不适格”。
然而,如果这种情况在
诉讼程序中被揭示出来,被告有权向法庭对此提起异议,并恳请法院驳回原告的
申诉状。
当法院处于审理阶段,他们将重点关注原告与此案是否存在着直接利害关系。
若经查证确认原告确实无法主张
赔偿,那么法院一般会作出驳回申诉的裁决,同时原告应改变不符合资格这个前提,再次申诉。
值得谨慎关注的是,假如被告在
诉讼期间没有提出过主体不适格的异议,并且法院也未能主动进行审查发现,那么该案件仍有可能继续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然而,这样的判决在日后可能因为主体不适格的问题而面临撤销或者
改判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