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
动物侵权领域中的
免责事由,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
受害人蓄意为之。
举例来说,若受害者故意以挑衅或刺激的方式来招惹和激怒动物,进而导致其受到伤害,动物的饲养者或管理者便无需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然而,这必须要有充足的
证据来证实受害者确实存在这种蓄意的行为。
其次,第三方过失所致。
倘若由于第三方的过失而引发了动物对他人造成的损害,例如第三方故意驱使动物去攻击他人,那么在动物饲养者或管理者进行
赔偿之后,他们有权向该第三方进行追偿。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存在以上述及的免责事由,但
举证责任往往落在动物饲养者或管理者身上,并且在法律层面上,对于饲养诸如烈性犬等具有潜在危险性的动物给他人带来损害的情况,一般并无免责事由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