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的法律实践中,饲养动物导致他人受损的行为构成了
侵权责任的范畴。
根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相关条款,当饲养者或管理者所喂养的动物对他人造成了伤害时,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然而,如果能提供充分的
证据来证明损害结果是由于被
侵权方自身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引发的,例如故意挑衅、激怒动物等行为,那么动物饲养者或管理者就可以据此主张不承担或部分减轻其责任。
此外,还有一种特殊的情况需要特别注意,即对于那些被明令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动物,若它们对他人造成了伤害,那么动物饲养者或管理者必须承担起侵权责任,而且在此情况下,即使
受害人本身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也无法以此作为理由来免除或减轻饲养者或管理者的责任。
总的来说,责任类型的判定需要全面考虑到具体的案情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