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当犬只对他人造成伤害时,该犬只的主人通常需要承担相应的
侵权责任。
但是,如果犬只主人能够提供充分
证据证明
受害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例如主动挑逗犬只等情况,那么他将有可能获得减轻责任或者免于承担全部责任的机会。
从一般的角度来看,犬只主人所承担的责任属于无
过错责任范畴,这意味着无论其是否存在过错,都必须承担起对受害者进行
侵权赔偿的责任,其中包括支付受害者在治疗和康复过程中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如
医疗费、
护理费、
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等,同时也包括由于受害者无法正常工作而导致的收入损失。
对于那些给受害者带来残疾后果的案件,犬只主人还需要额外支付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而对于那些导致受害者死亡的案件,犬主则需要支付
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
总的来说,作为犬只的主人,他们应该尽职尽责地履行好管理义务,以避免类似犬只伤人事件的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