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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聘用人员能否成立贪污罪主体

贪污犯罪在法律规定中的主体具备特殊性质,主要由特定的人群组成,其中涉及有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进行国有财产管理与经营的相关人员。
然而,机关聘用人员在一般的情况下并无法直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
但是,若聘用人员在接受委托后从事公务活动,并且在此过程中利用职务上所赋予的权力非法占有公共财物,那么他们就有可能被判定为贪污罪的实施者。
在这个问题上,"从事公务"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判断标准,它特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机构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的行为。
如果仅仅是从事劳务性的工作,通常来说并不足以构成贪污罪的主体条件。
最新修订:202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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